财产保险需防误区

发表于: 2004年05月07日      点击: 1134      文章来源:
  随着物质财富的丰裕,人们“居安思危”的意识明显增强,财产保险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。由于对保险知识了解程度的制约,保险理财专家建议,人们在日常财产保险行为中,还需提防以下误区。   误区一:不仔细阅读条款,人云亦云。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,条款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,其中引用专业术语较多。如果投保人只是根据自己的需要,顺着保险从业人员的引导,从大的方面选择投保险种,而对条款中列明的可保财产、不保财产、保险责任、权利义务等内容不去认真阅读分析,等出现意外或索赔时,常常因本人的愿望得不到满足而发生纠纷,形成“婆说婆有理,公说公有理”的状况。   误区二:投保不足额。有些保户为了省保险费,在投保时,仅投保财产价值的一部分。这种貌似“精明”的选择,却极易在财产出险后铸成大错。因为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规定,对“不足额投保的财产”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。   误区三:超额投保。在保险中,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保险公司在定损时,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。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,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,多缴了保险费,是不必要的浪费。   误区四:标的发生变化后不办理变更手续。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,因此,对涉及保险标的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。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,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,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。   误区五: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都要求保险公司包下来。保险不是“包险”,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,一要看遭受损失的标的是不是在保险财产范围内,二要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。   误区六:保了险,投保人便可高枕无忧。有不少投保人认为,保了险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。其实不然。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,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,比如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,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,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。   误区七: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利。有些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,对于这部分损失,保险公司可以先予以赔偿,然后再代投保人向第三方追偿。有些投保人以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,如何向第三方追偿便是保险公司的事,与己无关,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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