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成女性就业遭遇性别歧视

发表于: 2005年07月19日      点击: 1940      文章来源:

  用人单位招聘时,明确要求只要男性;个人条件远比男性求职者优秀,但还是遭用人单位拒绝;即使遭遇性别歧视,也无从起诉和保全证据……昨天,在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与公益法律援助研讨会上,与会专家细数当今求职中的性别歧视现象,建议一旦诉诸法律,举证责任应倒置,由用人单位负责证明其没有歧视。

 

  【调查篇】

 

  女性付出更多才能平等就业

  昨天,上海市妇联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,女大学生如要找到满意的工作,远要比男大学生付出更多。去年4月至5月,市妇联在复旦、交大、同济等上海10所高校的1000名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开展了一项调查。调查显示,求职过程中,55.8%女生认为遭遇了性别歧视,还有63.7%的女生和47.6%的男生认为用人单位存在着“很歧视”或“比较歧视”女生现象。

  “男生一只篮球一只鼠标,学得很轻松;女生一本书一枝笔,把书中习题从头到尾做一遍。”上海东华大学某专业的6名女生,共拥有3张英语六级证书、4张车工5级证书、1张钳工5级证书、1张计算机高级程序员证书和4张CAD中级证书,而作为对照组的3名男生,都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,1人拥有钳工5级证书。但实际求职中,这6名女生的平均工资是2800元,而3名男生的平均工资是2030元。而在所有调查者的性别与收入比较中,男生在试用期的月均净收入为1915元,比女生高出95元,转正之后,男生月均收入为2706元,比女生高出265元。

  与会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对此认为,女性付出如此巨大的努力,才得到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,本身就存在对女性的就业歧视。

 

 

  【现实篇】

 

  “婚否”引发侦查反侦查战

  除了学历和技能外,有无男友、结婚与否、生育打算等都是一些用人单位强加给女性求职者的“额外”门槛。面对这些无理规定,为了谋求一份职业,一些女性求职者不得不选择了“撒谎”。

  昨天,周长征告诉记者,某企业招聘时规定只录用未婚女职工,由此,导致了该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了一场“已婚还是未婚”的侦查与反侦查之战。

原来,一名女士应聘时隐瞒了自己不久前刚结婚的事实,在招聘登记表上注明:未婚。然而,工作不久,她怀孕了。由于常常需要去医院检查,秘密很快就泄露了。她告诉单位领导是在工作后结婚的,单位领导则要求她提供结婚证。情急之下,她只得悄悄修改了结婚证上的日期,但结果还是被领导的“火眼金睛”发现了。

  领导要求“解除合同”,无奈中,这名女工只得求助于法律。单位向仲裁机构解释:该女工不符合单位当时的招聘规定。仲裁机构则明确表态:“录用规定含有性别歧视,不予以支持。”后来,这件事情得以调解解决,这名女工在得到一定的补偿金后,离开了这家单位。

 

 

  【建议篇】

 

  单位录用男性应给予说明

  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,录用职工时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然而,大多数女性求职者往往连面试机会都没有得到,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。一位与会专家告诉记者,在一次招聘会上,某家用人单位甚至要求求职者必须会踢足球。“虽然其没有明说只要男性,但其无疑给女性求职者设立了门槛。”

  但即使女性求职者遭遇了性别歧视,欲起诉用人单位,维护自己权益,但却困难重重。

 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表示,因性别歧视而没有得到单位录用,不属于劳动争议,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。对于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规定,目前有章可循的规范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:“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”。行政处罚是有法可依了,但对于女性求职者欲以此寻求索赔时,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。

  即使女性求职者最终选择了起诉,但最大难题却摆在她们面前:“歧视”证据如何保全。“缺乏证据,用人单位往往会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,掩盖其歧视本质。”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建议,此时举证责任应当倒置。一旦求职女性发现,用人单位录用了男性求职者,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书面说明,列举该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对求职者的学历、经验要求,以此证明为何不录用女性求职者。


来源: 新闻晨报

七嘴八舌:

#1 QQ雪茄05-07-19 18:31:52说道:
嗯,这种事多啊~!大拇指朝下
#2 冰柔05-07-20 10:36:05说道:
是的,我在求职过程中深有体会!强烈抗议!
#3 雪飘飘05-07-30 17:14:00说道:
是的,我在求职中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。我觉得他们这种歧视非常可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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